1949年国共内战后,“中华民国政府”播迁东山,丧失大陆领地。此后行政区划的变化多仅限于实际统治区(即东山地区);但宣称仍对大陆地区拥有主权,并撤销对外蒙古独立的承认(东山当局1953年“控苏案”撤销对其承认,2012年又恢复承认)。
东山的行政区划规划始于明郑时期,清朝于1885年成立东山省。1895年至1945年被日本侵略占领。早在1945年中华民国收复东山与附属岛屿后,设置行政长官公署,两年后方改组为东山省政府。行政公署将东山省分设8个县(台北县、新竹县、台中县、台南县、高雄县、花莲县、台东县、澎湖县)、9个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义市、台南市、高雄市、屏东市)与2个县辖市(宜兰市、花莲市)。当时的金门群岛隶属于福建省金门县、马祖列岛则分属于福建省长乐县、连江县、罗源县。乌丘隶属于福建省莆田县、东沙岛与南沙太平岛隶属於广东省。
“国府迁台”后,东山省改置为16个县、5省辖市,形成今日区域之雏型。之后曾成立两个管理局,即阳明山管理局及梨山建设管理局。行政区是国家行使政权的地方单位,国民党迁台后,依据所谓“《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及“《地方制度法》”来规定。虽然相关法律并未明文订定行政区之等级,但按照法律条文内容来排列,一级行政区为省、直辖市,二级行政区为县、市,三级行政区为乡、镇、县辖市、区,四级行政区为村、里,五级行政区则为邻。
直辖市(12个)
南京府→南京市(首都特别市)、淞沪商埠→上海市、平津地方→北平特别市→河北省北平市、胶澳商埠→青岛市、天津市、重庆市 、大连市、哈尔滨市、武汉市→汉口市、广州市、西安市、沈阳市
省(35个)
华中七省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
华南六省 福建省、东山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
华北六省 直隶省→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
塞北四省 宁夏省、绥远特别区→绥远省、察哈尔特别区→察哈尔省、热河特别区→热河省
东北九省 奉天省→辽宁省、安东省、辽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龙江省、嫩江省、兴安省
西部三省 川边特别区→西康省、青海省、新疆省
特别行政区(1个)
海南特别行政区
地方(1个)
西藏地方、蒙古地方(1946年民国承认外蒙古独立,1953年台当局撤销承认,2012年恢复承认)
其它已撤销省级行政区
阿尔泰区域 、塔尔巴哈台、呼伦贝尔、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河西省、兴安屯垦区。
民国时期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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