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案件整合
“戚芸、姜欣、李霖霖,失踪时分别为10岁、7岁、10岁,性别相同、年龄相仿,失踪日期分别为1998年12月11日、2005年12月11日、2006年12月11日,失踪当日,3个女孩家中均出现同一模样的表情头像画(戚宁和程巍然目前都倾向于留在戚宁家的那处半圆形涂鸦,应该是画了一半的头像画)。汇总最新线索,3起案件的特征如此相像,系同一犯罪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支队方面经过讨论决定并案处理。”
案件侦破工作向来都是跟着证据走的,有了新证据,推翻原来的判断也司空见惯。从行为证据的角度分析,“头像画”显然是个犯罪标记性动作,意味着犯罪必定具有延续性,表明犯罪人系一名连环杀手,这也就否定了戚宁先前认为熟人之间因利益关系导致的报复性作案的思路。当然,目前尚不能确凿认定3名失踪者已死亡,毕竟还未出现过尸体,而且长时间圈养性奴的案件也曾有过先例,只不过大家都认为这种希望还是挺渺茫的。
再说回眼前姜家宝被杀的案子,大概与上面3起案子系同一个犯罪人。从他取走数码相机中SD卡的动作来看,很明显是姜家宝拍到了不利于他的证据,问题是姜家宝是如何发现他的?他又是如何找到姜家宝的?另外,本年12月11日那天出现在李广泉家防盗门上的头像画,到底是不是该犯罪人所为,还是存在什么别的原因?
以上的疑问,就是支队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首先,围绕姜家宝进一步搜索可能指向犯罪人的线索;其次,广泛走访询问凌海小区和李霖霖家所在的兰花小区的住户,寻找潜在目击者;最后,已知犯罪人曾在3个年份的12月11日掳走3名女孩,还有没有类似的女孩失踪积案未被关注到?不过由于已知这3起失踪案中出现了跨区域作案的特征,所以接下来这部分的工作还得向省厅寻求支援,需要调阅全省各年份发生在12月11日的女孩失踪未解案件卷宗,当然重点还是放在春海本地。
由于案件有了突破性的线索,支队方面以重案一大队警员为核心组成专案组,程巍然亲自挂帅任组长。同时经支队申请,市局特批,戚宁暂时从心理服务中心借调到专案组,为专案组提供犯罪侧写和行为证据分析的支持。
前面介绍过,多年以前春海市局便将所有县、市、区的妇女儿童失踪案件统一归到打拐办进行侦办,所以这两天戚宁一直耗在打拐办的档案室里翻阅卷宗,可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并未查阅到类似案件。相应地,省内其他城市的兄弟单位也陆续发来查询结果,结果同样一无所获。不过从人性的角度说,这也是好事,意味着没有孩子再遭受相同犯罪人的侵害。
回到家里,已是傍晚。看了一天的卷宗,戚宁觉得头昏脑涨,眼睛看东西都有些模糊,被奶奶强迫着喝了碗粥,便把自己扔到床上。再睁开眼时,床头的钟表显示已是凌晨2点,睡了五六个小时,大脑着实清醒了不少。翻身下床,又给自己泡了一大杯浓咖啡。戚宁打开笔记本电脑,想就现有线索做一些有关犯罪人的总结,也可以说是初步的犯罪侧写。
犯罪人,男性,这点毋庸置疑,女性很难在瞬间完成对戚宁父母的刺杀,并且案发那晚藏身床底的戚宁曾目睹到犯罪人穿着男性的仿军工大头皮鞋,目测鞋码还不小,身高至少在中等以上,而当年都是年轻人在穿这种鞋,其年龄应该在20岁至30岁,那么现今在40岁到50岁。
被害人的选择具有固定的类型——年幼的女孩。不仅仅是年龄和性别,戚宁心里隐隐有种直觉,3个失踪女孩之间一定还有某种共同的交集吸引了犯罪人。除此,犯罪人又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选中她们的?是因为3个女孩在错误的时机出现在错误的地点,还是经过犯罪人长时间的跟踪?
在分析上面的问题之前,戚宁觉得应该先厘清另一个难题,那就是犯罪人为什么总是选择在最危险的时机作案?为了掳走戚宁的姐姐,他不惜半夜潜入戚宁家中杀害她的父母,掳走姜欣和李霖霖也均是在众目睽睽、人来人往的公共场合,甚至几乎算是当着孩子亲人的面实施犯罪。他为什么要冒如此大的风险,是因为时间上的制约吗?所谓时间上的制约,前面已经提及很多次了,3起案件的发生时间都是在某个年份的“12月11日”,日期上的严格统一,映射的是犯罪人偏执型的人格,也折射出整个犯罪具有相当的仪式感,即只有在这一日期实施犯罪,才能完美展现犯罪人将其犯罪合理化的思维逻辑,才能最大限度满足他的幻想。所以为了在这一天完成犯罪,只要稍有机会,哪怕是冒着被目击的巨大风险,犯罪人也必须采取行动。同时戚宁也相信,近距离享受把孩子从她们亲人身边夺走的快感,应该是他甘愿冒险的另一个原因。
那么就着上面的分析结果,回过头再来说刚刚未解决的问题:很显然,犯罪人若想保证在既定的日期完成作案,那就首先要保证有符合他侵害标准的目标对象,所以戚宁比较倾向于犯罪人对3个失踪的女孩都有过长时间的跟踪。
同样,留在3个失踪女孩家中的那幅似哭似笑或者说笑中带泪的卡通头像画,也充满了仪式感,戚宁认为它在整个犯罪逻辑中起到的是一种象征作用,代表着犯罪人内心中的某种诉求。这种诉求必定与某个年份中的12月11日发生在与犯罪人非常亲近的一个小女孩身上的事件有关。戚宁相信,那会是一个生离死别的事件,或许头像画描述的是小女孩在那个事件中情绪的流露,抑或是犯罪人本身的情绪宣泄。
而如此宣泄带给犯罪人的快感是成瘾性的,促使他接二连三地犯案,那么以现有案发时间线来梳理:戚宁姐姐戚芸是首个被掳的对象,时间为1998年12月11日,犯罪人作案后为躲避警方的追查,由春海市逃窜至省城常阳市,隐匿起来。直至时隔7年后,也就是2005年12月11日,犯罪人第2次作案,在常阳市某游乐场中掳走了姜欣。一年后,2006年12月11日,犯罪人第3次作案,在光远百货掳走了李霖霖。此后,该系列犯罪便未再出现,犯罪人也再度销声匿迹。从专业角度说,理论上连环杀手是很难自行停止杀戮的脚步,除非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内心中的欲壑可以用大脑中的回忆填满,抑或者如白银连环杀人案中的凶手一样,在警方的步步紧逼下感受到危险的信号,于是中止作案。那么本系列案件戛然而止的原因又是什么?这其实是一个很重要的侦查方向。如果犯罪人真的是恐于警方的威慑中止作案,说明先前的办案人员已经离他很近了,甚至与他有过接触也说不定,那么戚宁完全可以顺着当年警方的办案方向试着追查下去。
接下来要分析分析眼前的案子,犯罪人悄无声息蛰伏这么多年为什么突然又冒出来?如果只是因为被姜家宝发现了蛛丝马迹,不得不现身对其灭口,那么完全没必要在现场的墙上留下那幅血腥的头像画。这一行为等于主动展示了与3起女孩失踪案件的交集,问题是他为什么要把这种交集昭告天下?还有,李霖霖失踪案距今已过去10多年了,犯罪人为什么要选择现在这个节点去骚扰李霖霖家人呢?是因为生活中遭遇重大挫折——生活失助,心态失衡,需要通过情景再现来重塑掌控力吗?除此,还有一种可能,戚宁认为更接近现实:那就是犯罪人很可能突然间受到了某种刺激因素,激发他回味起当年作案时的快感,并产生新的变态欲望,通过情景再现当年作案时的象征性动作,去升华体验更高潮的快感。那么激发他的会是什么事件呢?这同样是一个有可能引领戚宁追查到犯罪人的方向。
其余的,通过剖绘案件特征和犯罪行为分析推导出的罪犯特征还有:犯罪人有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应该有过犯罪前科,但所犯的不一定是与本次系列案件同类型的案子,有可能坐过牢,也可能没坐过,总之,是个老手。戚宁认为3名被害人尸体至今未被发现,并不是因为她们还活着,也不是因为要躲避警方的追捕,而是因为犯罪人具有相当程度的恋物癖。此类犯罪人通常会愿意将被害人尸体埋藏于与自身有关的地点,以便于随时感受、回味。除了恋物癖好,犯罪人还具有强烈的施虐倾向,对失踪孩子肉体上的摧残、对家属精神上的摧残,都是他快感的来源,也映射出犯罪人应该成长于一个父母关系并不稳定的家庭,并且有过被虐待的经历。犯罪人应该不是被害者的熟人,但也绝对不是完全陌生的人,面相和善,对于3名失踪女孩来说他是个具有安全感的人,否则不可能在大庭广众下悄无声息地把孩子掳走。
带着满脑子疑问,戚宁将案件卷宗从背包里取出来反复翻看起来,直到晨曦的光亮映照到窗前她才放下。只是很遗憾,相对于另两起案件,戚宁家的案子并不典型,而另两起案件当年警方的办案思路又都将重点放在拐卖动机上,相对应的排查方向和过程有很大的局限性,给不了戚宁任何的启示和灵感。戚宁觉得自己还是应该亲自与被害人家属交流一下,看能否问出卷宗中疏漏的、有价值的信息。
由于姜家宝的小舅子张恒已经返回省城,戚宁只好先找李光泉谈谈。打了电话,约好时间,戚宁便去了李广泉家。
李广泉家是两居室的房子,他睡一间,患阿尔茨海默病的母亲睡一间,李广泉介绍女儿在的时候是跟奶奶睡一间房的。屋子里拾掇得干干净净,老年人特有的味道也不是十分浓,想必李广泉平时还是个比较勤快的人。
稍微打量了下屋子,坐到客厅沙发上的戚宁便直奔主题道:“关于您女儿失踪的案子,我们现在觉得或许没那么简单。我希望您能仔细回忆回忆,在您女儿失踪前有没有遇到奇怪的人或者事情?”
“你是说霖霖有可能不是让人贩子拐走的?”李广泉向前凑了凑身子,眼神中迸发出一丝希冀,但瞬间又偃旗息鼓,缩回身子,叹着气道,“嗐,说起来惭愧,那时候每天都很忙,霖霖都是我妈和我媳妇在带,我对她的关心其实特别少。现在媳妇不在了,我妈又得了老年痴呆,很抱歉,你问的这个问题我真是回答不上来。”
“没关系,您别太自责,您也是为了家人生活得更好些才会那么忙碌。”戚宁安慰一句,接着把话题又拉回到案子上,“您再仔细地想想,案发前后有没有什么事情被您忽略了,哪怕是特别微小的一个细节,都可以跟我说说。”
李广泉闻言,垂下头陷入沉思,片刻之后缓缓抬头,一脸掩饰不住的窘迫表情道:“应该没有了吧,能想起来的我都说了。”
“您别急着放弃,再想想,可能有些事情是您潜意识里觉得肯定与案子无关的,但未必没有价值。”戚宁耐着性子开导,因为她相信李霖霖失踪前一定与犯罪人照过面、有过接触。
“那天……”李广泉竭力搜索着记忆,“我妈在学校大门口旁边的小商店用公用电话给我打电话,说家里钥匙忘带了,她问我坐哪一路公交车能到我媳妇单位。我当时正跟客户谈生意,有些不耐烦,随口说了句‘别费劲了,你们坐出租车过去吧’,再后来……”
“出租车?”戚宁急不可待地打断李广泉的话,追问道,“她们是坐着出租车去的光远百货?”
“应该是吧,我后来也没顾得上问。”李广泉道。
出租车司机?这倒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线索指引。乘坐出租车当然会和出租车司机有接触,试想一下,如果司机有预谋地想要诱拐李霖霖,他应该会在行车途中尽可能地制造话题,吸引李霖霖的注意,以达到迅速消除彼此之间生疏感的目的,从而为之后的伺机作案做铺垫。这就对上了戚宁昨夜在罪犯侧写中对于犯罪人和失踪女孩关系的定位——非熟人,但也绝不陌生。当然也推翻了侧写中的另一个细节,犯罪人实质上并未对作案目标有太长时间的跟踪,目标的选择应该带有一定的偶然性。
其实刚刚李广泉提到出租车的细节,之所以能够迅速引起戚宁的注意,并不是因为她有多么敏锐的直觉,而是在“98·12·11大案”中也出现过类似情节。案发当天是戚宁的生日,她爸爸正好轮休,到了放学时间爸爸先把她接回了家,然后开始张罗生日晚餐。因为姐姐那时已经上五年级了,放学时间比较晚,所以是妈妈到学校接的姐姐,又去蛋糕店把生日蛋糕取了回来。戚宁记得很清楚,妈妈当时说怕坐公交车把蛋糕挤碎,所以和姐姐特地坐出租车回的家。
两起案子的被害人在案发前都搭乘过出租车,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相同的案情特征。如果姜欣在失踪前也搭乘过出租车,那就不仅仅是巧合的问题了,基本可以认定是一种选择目标的模式,就是说,犯罪人总是于12月11日这一天,从自己所搭载的乘客中选择侵害目标。所以从李广泉家出来之后,戚宁立马给远在省城的张恒打了个电话,结果证实案发当天姜欣和妈妈确实是坐了出租车去的游乐场。